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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鑫、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鑫,李迎春,天津恺睿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潘鑫,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王串场街道居委会推荐),男,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李迎春,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恺睿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益鑫里7号楼3门101号。法定代表人:李迎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鑫与被执行人李迎春、天津恺睿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鑫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6执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于海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