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其伟与兰陵县金岭镇后东柞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伟,兰陵县金岭镇后东柞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387号原告:赵其伟,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尔丛(系原告之父),男,194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兰陵县金岭镇后东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陵县金岭镇后东柞村驻地。法定代表人:赵其成。赵其伟与兰陵县金岭镇后东柞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赵其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其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其伟负担。审 判 长 常秀荣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人民陪审员 秦相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祥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