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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钢成与张福成、李亚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钢成,张福成,李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张钢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莹,系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福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亚芳,女,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福成、李亚芳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钢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福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自张福成处执行回案款5000元,并全部兑付张钢成,利息张钢成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