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抢夺罪2017刑初28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冠豪、代理检察员黄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以“租房”为名进入被害人苏某戊(男,62岁)居住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坭紫村西北大巷31号的家中。在与被害人聊天期间,获知被害人苏某戊身体××行动不便(属一级肢体××),且独自一人在家,遂不顾被害人口头反对,在其屋内翻找财物,后在该房的木柜内翻找到4个黄金戒指、2条黄金手链、2个黄金金牌、2条铂金PT950手链(共价值人民币23879元),在被害人床头处找到夹在两本书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继而带着上述财物逃离现场。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邓某在其居住的增城区新塘镇金泽豪庭9栋2301房被抓获,并缴获案发当日其所穿着的连衣裙1件、胶鞋1双以及黑色挎包1个(内有现金168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邓某抢夺××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邓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承认控罪,但辩解其只拿了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68元,没有拿其他财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以“租房”为名进入被害人苏某乙(男,62岁)居住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坭紫村西北大巷31号家中一楼,在与被害人聊天期间,获知被害人苏某乙身体残疾行动不便(属一级肢体残疾),且独自一人在家,遂不顾被害人口头反对,在其屋内翻找财物,后在该房的木柜内翻找到黄金戒指2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890元)、铂金PT950手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36元),在被害人床头处找到两本书及夹在书内的现金人民币168元,后携带上述财物逃离现场。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邓某在其居住的增城区新塘镇金泽豪庭9栋2301房被民警抓获,并缴获案发当天其所穿着的连衣裙1件、胶鞋1双以及黑色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6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苏某丙在案发后报警。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邓某于2016年10月2日被抓获。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邓某的身份情况。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坭紫村西北大巷31号。5、提请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在现场房间内木柜柜面上提取汗潜指印1枚,在现场南边22号南侧小巷地面“教你做个健康人”书本上提取汗潜指印1枚。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邓某处扣押连衣裙1件、胶鞋1双、黑色挎包1个、现金人民币168元。7、穗增价认定[2016]3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黄金戒指4个、黄金手链2条、黄金金牌2个、铂金PT950手链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3879元(其中黄金戒指1个重2.378克价值841元、黄金戒指1个重2.967克价值1049元、铂金手链1条重11.969克价值4536元)。8、穗增公(司)鉴(痕迹)字[2016]812号手印鉴定书,证实在现场房间内木柜柜面上提取的指印和在现场南边22号南侧小巷地面“教你做个健康人”书本上提取的指印分别与被告人邓某十指捺印样本指纹的左手中指和左手拇指为同一人所留。9、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公安机关的视频研判说明,经当庭播放监控视频,可看见被告人邓某于2016年9月29日13时09分从被害人苏某乙家中走出来,手里拿着一个红色手饰包,随后搭乘摩托车于13时21分经过向鹏金银回收店下了摩托车进入店内,13时58分进入卫山金泽豪庭小区住处,14时01分25秒走出23楼电梯时手里握着一叠钞票。10、被害人苏某乙的陈述:我因交通事故致身体一级××不能走路,2016年9月29日12时许,我躺在床上看电视,一名陌生女子推门进入我屋内问有无房子出租,后又坐到我床尾处说想在我这里住,我说不可以也没有房子出租。接着我儿子苏某丁从楼上下来外出了,该女子就乘机翻动我的柜子,并不听我劝阻,在柜子内将我女儿的金某乙饰装进她的黑色挂包内,又在我床头底下拿走我的书,书内夹有现金约1700元,然后该女子就离开了我家,我便打电话给我女儿苏某丙报警。经其辨认,指认被告人邓某是到其家中拿走财物的女子。11、证人苏某丙(被害人苏某乙之女)的证言:2016年9月29日,我父亲位于新塘镇坭紫村西北大巷31号家中被盗,放一楼床头枕头下的现金约1700元和红木柜内的黄金戒指4个、黄某乙链2条、黄金金牌2个、铂金PT950手链2条被盗。经查看视频监控,发现一名女子于2016年9月29日13时从我家里走出来,该女子手里拿着我用于装戒指和项链的红色小布袋子。后我弟苏某丁说当天他外出时曾经看见该女子在家中与父亲聊天,故我们认为是该女子偷了我家财物。平时我父亲与我弟苏某丁一起居住,我父亲之前因车祸导致行动不便,案发当天家中房门是虚掩着没有上锁的。并提供了购买黄金戒指2个(分别为2.378克和2.967克)和铂金手链1条(香港计重法0.383两)的购买凭证及苏某乙的残疾人证。经其辨认,指认被告人邓某是视频截图中从其家里走出来手拿红色小布袋子的女子。12、证人苏某丁的陈述:2016年9月29日13时许,我准备外出办事从家中二楼下到一楼时,看见一名女子坐在我父亲苏某乙的旁边聊天,我当时以为是临时过来服侍我父亲的人,就没有说什么便离开了。后家人打电话说家中被盗。经其辨认,指认被告人邓某是坐在其父亲旁边的女子。1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6年10月2日民警到我家中将我妻子邓某带走调查,并扣押了邓某的连衣裙1件、胶鞋1双以及黑色挎包1个(内有现金168元),我不清楚邓某在2016年9月29日有无盗窃行为。14、证人赵某的证言:2016年9月29日我在新塘向鹏金银回收店内负责看店,当天我没有回收到金银等物品,我没有留意是否有一名穿花裙的女子进入我店内,店内没有安装监控视频,并提供了档口的金银交易记录。15、被告人邓某的供述:2016年9月29日12时许,我去到增城区新塘镇坭紫村西北大巷31号,发现房门没关就走进去,发现一楼屋内只有一名瘫痪老人,我就跟该老人聊天,并在他枕头下找到2本书,在一本书中找到现金168元,随后将书和现金放进我挂包内离开了,之后我随手将书扔到路边,搭摩托车回家时有经过一间金银首饰店但没有进去,我只拿了现金168元,没有拿其他物品。经其辨认,指认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和缴获的物品。关于被抢财物的认定问题。经查,被害方在财物被抢后即报警陈述被抢的财物;被告人邓某归案后供认只拿了现金168元没有拿其他财物;经当庭播放监控视频,可看见被告人邓某从被害人家中出来时手拿被害方的红色手饰包,随后搭乘摩托车在向鹏金银回收店门口下车进入店内,后回到其住处小区走出电梯时手握一叠钞票,上述视频可印证被害人家中被抢夺现金和黄金手饰的事实;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关于被抢夺的现金仅有被害人陈述、关于被抢夺的首饰被害方仅提供了黄金戒指2个和铂金手链1条的购买凭证,此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本院予以认定被害人被抢夺现金168元、黄金戒指2个价值1890元、铂金手链1条价值4536元。被告人邓某提出未拿黄金戒指和铂金手链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残疾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惟指控抢夺的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理由前述)。公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邓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连衣裙1件、胶鞋1双、挎包1个,均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现金人民币168元发还给被害人苏城坚(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三、责令被告人邓某退赔违法所得6426元发还给被害人苏城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小梅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伯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