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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郑明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郑明彬,褚风雷,刘秀伦,闫存国,杜云安,葛兰霞,郑君召,杜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负责人:訾敬山,行长。被执行人:郑明彬,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褚风雷,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秀伦,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闫存国,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杜云安,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葛兰霞,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郑君召,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杜改英,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公证处出具的(2015)阳谷证经字第38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明彬、褚风雷、刘秀伦、闫存国、杜云安、葛兰霞、郑君召、杜改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明彬、褚风雷、刘秀伦、刘秀伦之妻王胜红、闫存国、杜云安、葛兰霞、郑君召、杜改英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