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廖贵民、莫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贵民,莫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廖贵民,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莫建军,男,1977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廖贵民与被执行人莫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莫建军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贵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莫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建军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莫建军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莫建军有位于桂林市××星区××城××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产证七星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45.39平方米),该房屋被本院在另案作出的(2016)桂0321执3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因该房屋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目前处置条件不成就,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不处置该房屋。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廖贵民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据此,本院应终结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乃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