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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淮南市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市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建饶,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全先国,执行董事。上诉人淮南市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2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淮南市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当是上诉人项目所在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系争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则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特征义务(设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为设计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