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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1、商洛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商洛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374号申请人张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2被申请人商洛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7121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商洛豪名下被扣押于公安武清交警支队处的车牌为冀T×××××号的金杯牌小客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书记员  何宗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