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文栋与袁铮、范伟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栋,袁铮,范伟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580号原告李文栋,男,汉族,1952年11月17日生,住洛阳市吉利区。被告袁铮,女,汉族,1967年2月4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范伟玲,女,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栋诉被告袁铮、范伟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文栋承担。审 判 员 刘家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