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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彦忠诉于野、孙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忠,于野,孙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603号原告:张彦忠,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于野,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肇源县。被告:孙立明,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彦忠与被告于野、孙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彦忠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询问被告,被告同意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