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彦忠诉于野、孙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忠,于野,孙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603号原告:张彦忠,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于野,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肇源县。被告:孙立明,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彦忠与被告于野、孙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彦忠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询问被告,被告同意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