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0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朝春与被告张德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春,张德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0民初74号原告:黄朝春,男,汉族。被告张德祥,男,汉族。原告黄朝春与被告张德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朝春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祥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朝春因被告张德祥同意将其所有自己所修的位于天地坝镇农村客运中心五单元四楼靠街面的一间面积约12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黄朝春承担。审 判 长 陈雪竹审 判 员 罗继春人民陪审员 杨国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洪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