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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任洪祥与吕玉刚购销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洪祥,吕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任洪祥被执行人:吕玉刚上列当事人购销欠款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379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房顶账的执行和解协议且已自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任洪祥书面同意此案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45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雒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