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25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占斌、赵秉学、王文魁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斌,赵秉学,王文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838号移送部门: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占斌,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赵秉学,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王文魁,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依据(2016)宁0425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王占斌、赵秉学、王文魁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五十万元,已执行3.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占斌、赵秉学、王文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占斌、赵秉学、王文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赵憧未审判员  徐安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