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杞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杞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杞某,女,1977年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石羊镇。被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生,汉族,中专文化,下岗工人,住大姚县金碧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杞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即未按期给付申请人杞某2016年1月至12月的子女抚养费2400元,申请执行人杞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自愿向法院交纳了2016年1月至12月的子女抚养费2400元,该款已兑付给申请人杞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2016年1月至12月的子女抚养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子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