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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云江与管庆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江,管庆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民初775号原告张云江,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管庆财,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张云江与被告管庆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谊兰独任审判,于2017��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庆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江诉称,被告管庆财是养猪专业户,猪仔由张云江为其购买。2016年6月16日,张云江为管庆财进购猪仔价值33600.00元,管庆财当时因无钱给付,因此给张云江出具欠据一份。2016年11月24日,张云江又为管庆财进购猪仔价值10000.00元,管庆财又给张云江出具欠据一份。2017年1月26日,张云江再次为管庆财进购猪仔价值6750.00元,管庆财再次给张云江出具欠据一份。三次合计欠猪仔款人民币50350.00元。管庆财总是向张云江保证待出售肉猪后立即付款,但其出售肉猪后,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管庆财给付所欠猪仔款人民币50350.00元。被告管庆财经传票传唤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管庆财先后于2016年6月16日、2016年11月24日、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张云江购买猪仔价值分别为33600.00元、10000.00元、6750.00元,三次合计欠猪仔款人民币50350.00元。管庆财并给张云江出具欠据三份。双方在欠据上未约定欠款给付时间。以上事实有原告张云江提供的欠据三份、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张云江与被告管庆财因买卖猪仔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管庆财应当将拖欠的猪仔款予以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庆财给付原告张云江猪仔款人民币50350.00元。执行办法: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由被告管庆财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待执行时随案件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谊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