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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恢2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文醒帮与深圳市松岗蚝涌股份合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醒帮,深圳市松岗蚝涌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恢2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文醒帮,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岗蚝涌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红星居委会蚝涌居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771638918。 法定代表人叶淦和。 申请执行人文醒帮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岗蚝涌股份合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03号民事判决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1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5258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03号民事判决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18号民事裁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周 审判员  刘 锐 审判员  殷万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锦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