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督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与唐春梅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唐春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130号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桂林路54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友,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唐春梅,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称,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物业费586.1元。要求被申请人唐春梅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586.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唐春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586.1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皓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蓓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