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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留想、苏凤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留想,苏凤霞,吕某,吕传江,毛慧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崔留想,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苏凤霞,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吕传江,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现住同上。被执行人毛慧品,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现住同上。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留想、崔凤霞与被执行人吕某、吕传江、毛慧品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永刚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