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安州区红新页岩砖厂与张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安州区红新页岩砖厂,张圣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076号之一原告:绵阳市安州区红新页岩砖厂,住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西明村10组。负责人:郑学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帅,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圣国,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安州区红新页岩砖厂诉被告张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绵阳市安州区红新页岩砖厂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0元,由绵阳市安州区红新页岩砖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超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