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2016)湘0723执578号张金海与周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海,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海,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大堰垱镇青云村4组。被执行人:周霞,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大堰垱镇西街社区。本院在执行张金海与被执行人周霞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澧民垱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周霞给付被告张金海财产分割款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的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全部履行。经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平人民陪审员 孙际勇人民陪审员 张儒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蓝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