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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立平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初32号原告:陈立平,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中路523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文,该区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艳军,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仲书,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金鹗中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刘和生,该市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平,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谚辉,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平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陈立平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陈立平负担。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