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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集峥与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集峥,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陈集峥,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71269-X,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瑞金路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集峥与被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南桥实业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宇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