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执字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顾传宾、杨志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传宾,杨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148号申请执行人顾传宾,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杨志广,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顾传宾与杨志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0.4243万元,经依法对银行、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福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