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吕建国与贾亚丽、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国,贾亚丽,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606号原告吕建国,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贾亚丽,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伟,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吕建国与被告贾亚丽、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建国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贾亚丽、张伟地址西平县柏城镇西街梅家胡同39号、西平县棠溪大道东段伊斯兰饭店西侧楼上送达法律文书,却在上述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建国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3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