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与谭陇川县弄贯牧业养殖场、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惠天、拜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陇川县弄贯牧业养殖场,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惠天,拜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住所地:德宏州芒市。法定代表人杨杏姝,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陇川县弄贯牧业养殖场。住所地:德宏州陇川县。法定代表人拜惠天,系该场厂长。被执行人: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勐宛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拜操,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拜惠天,女,满族,保山市人,本科文化,经商,现住德宏州陇川县。被执行人:拜操,男,汉族,陇川县人,经商,现住德宏州陇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与谭陇川县弄贯牧业养殖场、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拜惠天、拜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谭桂莉、杨世伟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