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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13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18号国际金融大厦综合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刘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法务员。被告: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碧公司)诉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