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奇峰与夏航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奇峰,夏航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3民初496号原告:郑奇峰,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夏航舰,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郑奇峰与被告夏航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夏航舰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航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郑奇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夏航舰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郑奇峰与夏航舰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26日,夏航舰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郑奇峰借款2万元,承诺二十天后归还并出具借条,但事后一直拖���不还,最后还避而不见。夏航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6日,夏航舰向郑奇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郑奇峰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期二十天。”同日,夏航舰在该借条下方写明“今收到郑奇峰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条均未约定利息。本案审理中,郑奇峰称夏航舰在2017年3月左右就本案借款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与利率为3%,但未向本院提交该借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郑奇峰与夏航舰之间的借贷关系有郑奇峰提供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夏航舰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未按时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郑奇峰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夏航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郑奇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夏航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洁人民陪审员 薛洪民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