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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明清与徐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清,徐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476号原告:刘明清,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徐东,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龙御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清诉被告徐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明清负担。审 判 员  于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刚书 记 员  李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