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建恩、张宪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恩,张宪平,张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163号申请人:李建恩,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张宪平,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申请人:张艳峰,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申请人李建恩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宪平、张艳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张宪平、张艳峰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李建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亚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