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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蒋维礼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蒋维礼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74号原告:李建军,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耘,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维礼,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李建军与被告蒋维礼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建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良审 判 员  康晓春人民陪审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