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梁俊森故意杀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俊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68号罪犯梁俊森,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新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梁俊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6)新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梁俊森犯故意伤害罪,缓刑五年的判决,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合并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8626.90元;后被告人梁俊森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27日起,于2009年7月29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上次减刑情况:2013年4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现刑期起止:2013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梁俊森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梁俊森于该犯与被害人杨某共同生活(非法同居)二人因生活琐事关系一直不和,2008年9月5日14时许,该犯身藏尖刀窜至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发生争吵,争吵中该犯手持尖刀将被害人头部、腹部连刺数下,至其重伤。民事赔偿38626.9元,未履行。罪犯梁俊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8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梁俊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梁俊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俊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