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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玲,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139号原告:王玉玲,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马头工业城成峰路西头法定代表人:徐红林,原告王玉玲与被告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玉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玉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香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