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792号原告:周某1,住庄浪县。被告:周某2,住平凉市。原告周某1诉被告周某2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周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宝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