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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792号原告:周某1,住庄浪县。被告:周某2,住平凉市。原告周某1诉被告周某2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周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宝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