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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王荣江、海南海隆王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江,海南海隆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江,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南坤镇榕仔村。被执行人:海南海隆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安海大道。法定代表人:祝章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江与被执行人海南海隆王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秋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