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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庄新成、楼成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新成,楼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新成,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楼成松,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1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楼成松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楼成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15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