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毛朝军与魏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朝军,魏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毛朝军。被执行人:魏秀莲。本院在执行毛朝军与魏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41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桂斌审判员 叶新国审判员 郑满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