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尧东容留他人吸毒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唐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76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唐尧东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被执行人唐尧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尧东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苏州市虎丘区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5日移交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唐尧东发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唐尧东的身份信息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向各商业银行查询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现在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登记部门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唐尧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再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