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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方平与李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方平,李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151号原告:余方平,男,1983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敬,男,1988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彬,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余方平诉被告李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方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方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方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予以免受(此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于本裁定书生效时直接退回原告)。审判员 万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