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818号原告:舒某某,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兵,德阳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铭忠,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舒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舒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舒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作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