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委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陶志坚、陶保梅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志坚,陶保梅,进贤县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 偿 决 定 书(2016)赣01委赔1号赔偿请求人陶志坚,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进贤县。赔偿请求人陶保梅,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进贤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冲祥,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武汉市武昌区,系两赔偿请求人的舅舅。赔偿义务机关进贤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熊丽萍,院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忠,该院文港法庭庭长。委托代理人王小端,该院行政庭庭长。赔偿请求人陶志坚、陶保梅夫妻二人于2016年8月2日以错误执行赔偿为由,要求进贤县人民法院赔偿违法执行经济损失共计25500元,进贤县法院未予受理。陶志坚、陶保梅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陶志坚、陶保梅提出撤回赔偿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陶志坚、陶保梅撤回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