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茅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558号原告:茅某,女。被告: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