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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茅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558号原告:茅某,女。被告: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