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件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件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件军,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零陵区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租住湖南省零陵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于2017年4月25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于2017年4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件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22时19分,被告人唐件军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零陵区芝山北路往零陵区老干局方向行驶,行经零陵区芝山北路廻龙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唐件军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为76.7mg/100ml,公安民警现场提取了被告人唐件军的血样并委托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唐件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5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浓度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件军的供述与辩解,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件军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检验,当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件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件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文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美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