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585号罪犯周向,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03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周向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和赃款人民币9129元。本院认为,罪犯周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周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赃款人民币9129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