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行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业均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业均,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7行初136号原告卢业均,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法定代表人柳萍,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业均不服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卢业均因起诉理由不充分而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业均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业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卢业均负担。审 判 长 梁洪川人民陪审员 龚思国人民陪审员 王洪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明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