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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付作宝、丁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付作宝,丁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545号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20幢首层。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文,女,该公司办公室文员。被告:付作宝,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丁卫华,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诉被告付作宝、丁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以付作宝、丁卫华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钭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