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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志会与王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会,王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894号原告:王志会,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王立波,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志会与被告王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因被告王立波下落不明需向被告王立波公告送达,2017年3月20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5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5年8月18日自原告处借款8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至今未还上述款项。王立波在答辩期间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王志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据及借据各一枚,证明被告自原告处合计借款130000元。原告王志会所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5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并捺印。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0元。2015年8月18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8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在借据下方签字并捺印。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80000元。至今被告未还原告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同前。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据及借据各一枚足以证明被告自原告处借款1300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立波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王立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会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送达费3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立波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志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杰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