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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詹绪杰与曹福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绪杰,曹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64号申请人詹绪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曹福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詹绪杰与被执行人曹福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曹福全偿还詹绪杰借款本金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60元。判决生效后,曹福全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福全已给付申请人49383元,对于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席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