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保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振东精科汽车总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广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振东精科汽车总成系统有限公司,四川广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保133号之一申请人四川振东精科汽车总成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平,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廿,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广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大业,职务不详。申请人四川振东精科汽车总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广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川0129执保13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广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广元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xx元。现本院已从中国银行广元分行足额冻结了四川广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四川广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广元开发区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x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爱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