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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4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信裕路柏信街七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晓霞,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15号自编1501房。法定代表人:林平。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费用1210761.68元及利息,并支付费用144128元、支付律师费3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X、粤X汽车以及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位及商铺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由于并未能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理。经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15号自编1501房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涉案众多,其名下的房屋、商铺及车位等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请求向其他法院发函要求分配处理被执行人财产后得款,但未有回复。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上述的执行情况。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3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