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1077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清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3月结婚,6月9日登记结婚证。2004年1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张一某,现在临汾四中上初二。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和,怀孕期间被告因小事殴打原告,之后经常如此。被告不务正业,无法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多年来原告不得不外出打工,双方长期分居,加上家庭不和,使原告丧失了本就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女儿现上初一,平常学费生活住宿费几乎由原告承担,被告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责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同年6月19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张一某,现在临汾四中初二年级就读。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双方因家庭琐事有所争执,2016年11月3日,原告离家出走在外打工。被告曾托亲朋劝说原告回家,原告诉称不回来的主要原因是在外地上班请假不方便。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以前的错误,与原告继续生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数年,夫妻感情较好。近两年来,由于在处理家庭事务中缺乏沟通,双方偶有争执,原告一时负气出走。但原、被告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只要双方互相理解,及时沟通,定能化解隔阂,重归于好。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维持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清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飞 更多数据: